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5日至8月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建设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绵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督和管理职责。其中,市政府办负责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领域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一)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无需出具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出具说明);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含安全性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审查、招标核准意见);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批复、备案)、预算控制价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依法招投标;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综合竣工验收;
(七)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资产移交。
除涉密项目外,各程序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对可并联审批的环节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各地、各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在此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各市直行业部门分别编制申报各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依次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深度并统筹安排预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除涉密项目外,不得办理项目赋码、报建、开工、结算等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严禁以会议纪要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按《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单个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也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须附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资金安排意见等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审批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研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环保、人防、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1次延期,且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期限延长后,6个月内仍不能开工建设的相关子项目工程,原则上应评估建设总投资变化,并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概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或采取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可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研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10%以下的,概算审批部门按变更管理程序批复后,抄送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超过可研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或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按照《绵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决策程序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并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批准同意的,按原可研批复限额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审查,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产生较大的投资变更。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市本级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审批。由上级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可研报告、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审批。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超概算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得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经批复的投资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确需调整概预算投资的,其中,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管理;对于超过预备费的变更项目,按以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后,原概(预)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预算调整批复:
(一)增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批准;
(二)增加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增加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须先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 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该文件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以不招标,并根据建设性质在绵阳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人自愿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业主实行自行招标。实行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管理。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予以明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应依据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中应确定工期,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编制资金预算,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控制预算规模。预算实行按照进度分年编制,预算申报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绵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实施办法》(绵财建〔2020〕193号)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实行先评审后实施,已实施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补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送审金额原则控制在估(概)算投资额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市直牵头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也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用绵阳”网站,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报送等相关工作,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于项目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执法查处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立项评审、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及相关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等行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或修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