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绵阳市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绵阳市政府及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参照《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sxhwh.com)开设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绵阳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引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引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引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半月刊,通过网络和书刊两种方式免费向社会公开发布。
书刊赠阅范围:市辖区内当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市级以上离退休老领导;各区市县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市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市内各大、中型企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中央、省驻绵单位,驻绵部队;国内友好城市政府及有交换关系的政府公报编辑部。
3、其他方式
公众可到绵阳市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三)目录编排体系
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引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类别是信息所属的类别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页面地址,点击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绵阳市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sxhwh.com)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着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您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因此,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请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816-2534704)。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绵阳市人民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8号火炬大厦B座市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2534704
传真号码:0816-2539858
通信地址: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8号火炬大厦B座市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地址:szfgkb@csxhwh.com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