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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1 机构职能 1.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办公室
        人事科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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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门职责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责
        3.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
        4.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名称、职能
        2 政策文件 5.法律法规 国家、省、市、县土地、矿产、地质环境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主要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发文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法规科 信息获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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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政策解读 在工作过程中执行上级政策、指导意见时形成的各类政策解读、具体做法、细则规定中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业务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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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政策文件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和本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3 工作信息 8.新闻动态 工作动态,机关党建,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业务科室
        分局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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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许可事项 9.(行政许可共22项)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3.采矿权转让审批,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6.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7.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8.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9.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0.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1.临时用地审批,12.土地复垦验收确认,1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1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17.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18.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核,19.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0.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2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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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处罚事项 10.(行政处罚96项)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2.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3.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4.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5.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7.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8.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9.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10.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11.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12.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13.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14.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15.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16.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17.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18.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19.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20.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21.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22.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23.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24.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25.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26.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27.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28.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29.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30.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31.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32.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33.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34.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35.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36.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37.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38.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39.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40.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41.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42.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43.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44.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45.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46.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47.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48.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49.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50.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51.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52.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53.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54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55.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56.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57.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58.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59.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60.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61.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62.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6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64.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65.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66.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67.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68.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69.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7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7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7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7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7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7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76.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处罚,77.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78.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79.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设施、管线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80.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81.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82.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83.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8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85.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86.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87.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88.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89.对弄虚作假骗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90.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9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92.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93.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94.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擅自组织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95.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96.对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依据、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执法监督科
        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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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行政确认事项 11.不动产登记 登记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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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政征收事项 12.(行政征收5项)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3.矿业权占用费征收,4.耕地开垦费征收,5.土地复垦费征收.
        各项行政征收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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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行政检查事项 13.(行政检查5项)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2.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3.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5.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各项行政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依据、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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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行政奖励事项 14.(行政奖励5项)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2.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3.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4.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5.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各项行政奖励的名称、依据、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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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15.(其他行政权力10项)1.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2.闲置土地处置,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4.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5.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6.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7.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8.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9.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各项权力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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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公共服务事项 16.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地质资料咨询查询;土地估价机构备案;采矿权抵押备案 各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审批科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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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0816-2309068
        12 规划公开 18.规划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其他规划图件草案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空间规划科
        详细规划科
        村镇规划科
        矿产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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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件
        20.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图件 信息形成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1.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图件
        13 征地信息 22.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市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同步公开征地批复、征地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一书三方案、一书四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耕保科
        统储办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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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统储办 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24.征地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保科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土地矿场市场 2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土地、矿权招拍挂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开发利用科
        矿产资源科
        执法监察支队
        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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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出让公示 土地协议出让公示
        27.成交结果 土地、矿权交易结果 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8.市场监管 基准地价,认定但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处置后撤销公开),全市闲置土地统计表。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15 不动产登记 29.公告 登记前公示公告(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补发、作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中心 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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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项目审批 30.批前公示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划拨供地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公示;矿业权许可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业务科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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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理结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变更情况;划拨供地结果;用地审核批准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公告;采矿权登记结果;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批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土地复垦验收确认书;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结论;临时用地批复等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结果在形成后15日内公开)
        17 执法监察 32.执法标准 行政处罚流程、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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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执法结果 典型行政处罚决定
        18 地质灾害防治 34.地质灾害防治动态 地灾治理和避让搬迁工程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科 信息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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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即时公开
        19 人事财务 36.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通知,人员招考、遴选通知,录用公示、注册城乡规划师和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有关管理通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人事科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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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财务公开 年度预算说明和决算报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文件、目录 财务科 信息形成或获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