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生态文明思想,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解决城市水问题,建设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为确立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固化海绵城市建设顶层设计,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现行的城市建设体系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建立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从而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助力城市绿色发展。市住建委联合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印发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版)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四)《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2〕13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
(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的要求
市本级和各县市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及年径流总量和面源污染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行泄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按照城市排水分区管控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策略和管控要求,明确近期建设重点任务。
(二)建设管理要求
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使用。
在建、新建项目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相关措施、投资估算。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纳入地块规划条件,设计单位应按规划条件及国家、省级有关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海绵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专篇进行审查,将结论明确写入施工图审查报告中。监理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纳入施工监理范围,按照相关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海绵设施建设质量和效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有落实海绵管控指标和设施质量情况专项说明。
(三)运营维护要求
住建和城管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海绵设施管理标准和要求。属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海绵设施,按照现行管理职责划分,确定日常管理维护单位;移交前,由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不属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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