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绵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2-04-26 00:00 至 2022-05-30 00:00 状态: 已结束 点击次数:16193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为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和《关于〈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的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5月30日前,通过在线征集入口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

        附件2:于《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入贯彻习平法治思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快推进绵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绵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平安建设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工作主体及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平安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平安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工作行政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工作。各级行政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职责)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谋划、协调推动、督办落实、考评激励本地平安建设工作,全面提平安绵阳设科学化、社会治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权责清单,严格落实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职责。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二章  平安建设职责

        第七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力量,配合专门机关,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化解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重大风险。

        第八条(常态化扫黑除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应当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配合,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建立完善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监管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开展整治。

        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新形势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第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医保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稳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对于社会稳定风险可以有效防控和化解的,应当及时作出决策;对可能引发较大矛盾冲突、可能引发涉稳问题的,应当暂缓决策实施;对反对意见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的,应当调整优化决策方案,或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

        第十一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矛盾风排查预警机及防机制,、金融、劳资、物业、态环境、迁、全、婚姻家庭重点态化摸排

        平安建设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矛盾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红色风险(高风险)、黄色风险(中风险)、蓝色风险(低风险,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部门把重大社会矛盾风险防控化解在市域,把一般性社会矛盾风险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社会矛盾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法规制度,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从源避免不当行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减少社会风险。

        第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等,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健全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行政裁决职责清单,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六条(规范信访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部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公布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以及办公区域显着位置公开信访接待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电话等联系方式,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第十七条(综治中心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机构及其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市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有关机构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多中心融合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融合建设,整合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部门等社会治理资源,健全调度、分办、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雪亮工程”建设和联网应用,协调推动违法犯罪排查防控、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会治安综合理中心和矛盾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应配合人民法院讼服务及速作。

        第十九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市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明确网格员职责,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划分网格。

        第二十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治安重点防控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防控网及科技防控网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包容免罚清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社会心理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强化重点人群、特殊人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会心理服务,创新“心沐计划”“诗城义警”“花城管家”等志愿服务方式,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二十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拓宽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渠道,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第二十五条(科技能)平安建导(调)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政、科技、信息化建设等部门建立阳社会面安防建设智能化标准,实现科学化、智能化平安绵阳建设的全领盖、全程质控、全方能。

        第二十六条(典型案例)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用好典型案例,每年精选一批本地多发高发具有典型性的案事件,通过开放庭审、现场调解等方式,以案释法,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

         

        第三章  平安设重点

        第二十七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健全快速查询、冻结、止付的联动机制,完善预警劝阻和诈骗电话拦截封堵等机制,依法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和反诈骗宣传教育,发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打击非法集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绵阳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发现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有关情况。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结合绵阳实际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承办活动的安全职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依法担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安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监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业、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大型商业中心、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沿线、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区域的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控能力,防范暴力恐怖活动。

        第三十四条(依法解决医患纠纷)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事故,加强宣传疏导,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弱势群体帮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365bet体坛即时比分_bt365手机备用网址_365bet最快线路监测中心、残联等群团组织,强化对农村留守、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救助帮扶。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养老诈骗等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    

        第三十六条(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安、民政、网信等部门依法处置非法宗教活动、互联网非法宗教活动,依法取缔非法宗教组织,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第三十七条 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工作,打击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特殊人群服务与管理)平安建设领导(调)机构统筹协调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问题青少年、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挂牌整治)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平安建设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对平安建设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第四十条(平安建设宣传)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理念,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安全稳定和公民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平安法治文化素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鼓励支持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平安建设共建

        第四十一条(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编制智慧平安小区建设规划,开展智慧平安小区建设。

        第四十二条(购买社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服务功能,依法有序承接平安建设有关工作;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十四条(基层治理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应当支持具有绵阳地方特色的“三羌共治”“枣园嬢嬢”等基层自治模式以调解、“五老”调解等间矛盾纠纷化解方式。

        第四十五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治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各级行政部门应当细化工作措施,建立诉源治理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引导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诉源治理,通过专业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办事,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

        第四十六条(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织建设,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衔接联动机制建设,深化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诉非衔接机制建设。

        第四十七条(平安巡防队伍)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兼职平安巡防队伍。平安巡防队伍建设的标准,由公安机关定。

        第四十八条(村规民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将平安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十九条(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征求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时,根据实际和民意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第五十条(广泛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市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民义务)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公民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

        第五十二条(见义勇为基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专项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或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基层平安创建)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章  平安建设监管

        第五十四条(政绩考核)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配合组织部门,把平安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扬。

        对未达到平安建设目标要求的,按照平安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群众安全感、治安满意度等平安建设指标民意调查。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防范工作进行技术评价,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平安建设工作责任)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区域以及系统或者行业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园区管委会等适用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学城办事处、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科技城新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绵阳仙海水利风景区管委会依照本规章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五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适用规定)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章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绵府发〔2022〕7号)精神,《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确定为我市2022年立法项目(政府规章制定类),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30个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了《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以下简称《规定(代拟稿)》)。现就《规定(代拟稿)》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平安中国建设,多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平安中国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绵阳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理,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绵阳建设。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以法治保障和推进平安绵阳建设。

        (二)突破解决绵阳平安建设深层次问题的需要。在推进平安绵阳建设中,各主体之间齐抓共管、多方协同的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负责的各具体领域相关制度政策还缺乏系统集成,需要系统整合资源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更加适应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提供更有权威、更可操作、更具针对性的制度保障。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整,职能作用亟待明确,运作机制急需优化。针对平安绵阳建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推进网络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赋予政府行政部门平安建设任务。

        (三)总结固化绵阳平安建设经验的需要。针对平安绵阳建设所面临的新形势,我市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中探索实践出了预警预防、定期研判、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等做法,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机制,创新实践了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心沐计划”等志愿服务模式。需要通过立法,将“三羌共治”“诗城义警”“心沐计划”“花城管家”等具有绵阳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作为平安建设长效机制固化推广应用。

        (四)提高绵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需要。2月17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指引(第二版)》,既是试点任务,也是验收标准。指引明确“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实际情况,深入总结本市社会治理成熟做法,推动在应急管理、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社区物业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考虑到绵阳属于全国第一批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试点单位,市域社会治理也比较成熟,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实体化运行问题、网格员的职责过多过随意问题等,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荣全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周任常务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赵显福、市司法局局长赵开年担任副组长,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等30个部门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委政法委,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秦理楠兼任主任。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有序推进起草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工作,开展《规定》起草调研论证,收集全国各地有关平安建设立法经验,梳理平安建设共性内容,挖掘本地特色亮点做法。拟赴各县(市、区)、基层单位、行业部门对平安建设立法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梳理立法建议分析目前工作运行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通过立法调研,进一步加深了对我市平安建设工作现状的认识,学习了先进地区经验,为具体的文本起草做好了准备。

        (三)起草完善送审3月7日,起草形成规定(代拟稿)(第一稿)》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各地党委政法委征求意见。3月10日,在绵阳长安网公示规定(代拟稿)(第一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3月17日,邀请市司法局局长赵开年及立法科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共收到规定(代拟稿)(第一稿)》修改意见42条,经认真研究,采纳21条,修改形成第二稿。4月8日,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征求修改意见,收到修改意见14条,经认真研究,采纳3条,修改形成第三稿。4月12日再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各地党委政法委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8条,经认真研究,采纳2条。4月22日,邀请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廖天虎博士、罗泽胜教授,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勇,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梁普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太平、涪城公安分局四级高级警长谢平组成专家论证组,经书面论证,召开论证座谈会,对《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开展论证,会议提出修改意见6条,采纳6条。4月24日,市委政法委2022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代拟稿)》。

        三、立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信访工作条例》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6.《宗教事务条例》

        7.《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0.《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1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14.《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二)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5.《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6.《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7.《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8.《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10号)

        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

        10.《中共四川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基治委发〔2016〕6号)

        11.《平安四川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推动综治中心实体化实战化运行的指导意见》(平安四川组〔2021〕9号)

        12.《四川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信联办发〔2016〕12号)

        13.《四川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群防群治工作打造“最强民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公发〔2019〕74号)

        1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14〕3号)

        15.《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绵府发〔2021〕22 号)

        16.《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37号)

        17.《中共绵阳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绵委基治委发〔2021〕2号)

        18.《中共绵阳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 平安绵阳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委基治委通〔2021〕3号)

        19.《中共绵阳市游仙区委办公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绵游委办〔2020〕5号)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代拟稿)》采用章、条、款、项的立法体例,共六章六十条,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推进绵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绵阳在《规定(代拟稿)》中,我们既注重将《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等涉及平安建设的部分内容具体化,如行政违法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合法性审查,从而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又注重绵阳个性化、先行性的需求问题,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实体化运行问题。总体而言,本《规定(代拟稿)》规定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完善平安绵阳建设的体制机制。《规定(代拟稿)》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规范了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主体,建立了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机制。《规定(代拟稿)》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平安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平安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设施设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工作行政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平安建设工作。各级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规定(代拟稿)》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及考核奖惩本地平安建设工作”,并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平安建设权责清单”,要求“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有利于形成平安绵阳建设齐抓共管、多方协同、落地见效的工作格局。

        (二)清晰明确平安绵阳建设的职责职权。《规定(代拟稿)》第二章旨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职责, 针对平安绵阳建设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避免行政违法、减少行政争议等作出规定。如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动员、组织有关社会力量,配合专门机关,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防范化解影响国家政治安全重大风险。”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医保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矛盾风险排查预警机制及防控协同机制,对经济、金融、劳资、物业、生态环境、征地拆迁、交通安全、婚姻家庭等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摸排。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法律法规制度,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避免不当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规定(代拟稿)》还注重凝练固化平安建设实践经验,如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将游仙区矛盾纠纷“三色预警”机制、北川县“心沐计划”、江油市“诗城义警”、安州区“花城管家”等基层平安建设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三)突出平安绵阳建设的重点。《规定(代拟稿)》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理念,着眼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围绕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瓶颈短板,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就统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等明确了措施。第二十九条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结合绵阳实际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从防控公共安全风险角度,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分别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网络安全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医患纠纷化解、弱势群体帮扶、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作出规定。

        (四)完善群众参与平安共建的义务与渠道。《规定(代拟稿)》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成为平安绵阳建设的最大受益者,积极拓宽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渠道,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组织动员、引导参与、社会责任、家庭参与创建、志愿服务及见义勇为等角度,对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了立法为民、为民立法的理念。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应当支持具有绵阳地方特色的“三羌共治”“枣园嬢嬢”等基层自治模式以调解、‘五老’调解等间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平安建设,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有关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公民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纪守法,促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第五十三条规定“县(市、区)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机制,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五)强化平安绵阳建设责任的刚性约束。《规定(代拟稿)》围绕平安建设的目标要求,首次明确了平安建设责任、表彰奖励,完善了平安建设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与奖励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有利于压紧压实平安绵阳建设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如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平安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五十五条赋予了平安建设领导(协调)机构考评考核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被督导的情形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果反馈

        绵阳市司法局于2022年4月26日至5月30日期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绵阳市平安建设规定(代拟稿)》修改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2条。我局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公民履行向司法机关作证义等条款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

        希望广大民众继续关心和支持绵阳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本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绵阳市司法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