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91X/201911-00007 | 主题分类: | 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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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4 |
文号: | 关键词: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绵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绵委发〔2019〕1号)和《绵阳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绵机改〔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全市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和配合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监察涉及本市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市机动车污染监控及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不再承担监督抽测在用机动车的职责,不再承担危险废物转移和管理计划审核备案的职责。市环境保护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不再承担环境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环境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的拟定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另行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综治、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开展重大专题调研,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重大政策建议。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宣传科(执法监督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并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扬。负责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综合科(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相关工作,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工作。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牵头负责相关考核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及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对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绵的组织、对接、协调工作。
(四)农村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贯彻落实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指导有机食品发展。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参与实施全市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纳污能力。建立并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参与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六)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全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七)土壤生态环境与固废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危险废物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以及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处置。
(八)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和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环境应急信访与监测科。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机关信访、维稳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评价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拟订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科技与财务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参与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补偿。
(十一)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派出区域的生态环境工作,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环保总监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保留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绵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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