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孙浩与刘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屋变卖清偿贷款后平分。2017年3月17日,孙浩与刘婷公证委托孙浩的朋友中介李伟全权代办涉案房屋出售事宜。
2017年3月21日,中介李伟代表孙浩、刘婷与第三人张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涉案房屋成交价为200万元。签订买卖合同前,中介李伟没有告知孙浩与刘婷最终成交价,签订买卖合同时孙浩与刘婷也均未到场。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婷申请对涉案房屋成交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当时的市场总价为391万元。刘婷以孙浩、中介李伟及第三人张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对其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没有问题,女方虽然取得胜诉判决,但并没有达到诉讼的目的。房屋已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很难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变更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需要产生大额的税费。
经综合全案考量,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给孙浩做调解工作,利用过错方的愧疚心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孙浩同意让步,协同第三人共同赔偿刘婷房屋差价80万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启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恶意串通中介和第三人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恰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揽子”解决实际问题角度出发,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实现了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