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一成年男子。自2017年以来,李某在QQ兴趣部落中发布广告信息,以招聘童星为诱饵,以“考核”为手段诱骗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大量裸照、裸露视频发送给自己。根据调查,李某所发布的广告信息为其在网络上随意复制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相关资料和童星招募广告;如果幼女不配合李某的“考核”方式,李某便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或杀害其亲属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先后有辽宁、福建、北京、四川的多名幼女给李某发送了十几段裸露视频,李某将这些视频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上,用于满足自己变态生理和心理需求。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后认为,按照传统的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对本案件定性有较大难度。
通常认为,“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抚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犯罪行为一般为直接身体接触。但本案中,李某以网络为媒介,在与被害儿童取得联系后,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自行录制裸露视频,行为人和被害儿童身体没有直接接触,二者不在同一空间。
如果按照传统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本案将无法定性。所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需要进行新的确认,以弥补制定法律时不能预见或者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的不足。
从李某的犯罪危害后果来看,这种网络“猥亵”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猥亵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样。李某要求幼女自行拍摄裸照、裸露视频,是为了通过观看该照片、视频满足自己的性欲;李某的犯罪对象为不具有反抗能力、辨别能力的儿童,其行为势必摧残儿童的性心理健康、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此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对象不特定等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且易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多次重复伤害,社会危害性更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推理原则,通过网络实施猥亵的行为应当构成猥亵犯罪。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李某以满足自己手淫和好奇心为目的,在网络上伪造身份以招募童星为幌子,以需要培训指导为借口诱骗女童拍摄裸照、裸露视频,对不愿意配合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犯罪的构成。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最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社交媒体的普及,衍生了很多新型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猥亵未成年女童的案例。本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网络时代,及时适应时代变化对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标准做了及时更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18日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这一办案指导,可以看成是对本案的有力支持。
四名被害人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差,这些弱点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为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工作,共同预防和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督和保护,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上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互联网企业要有社会担当,认真履行责任,对网络上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自我监督,及时删除有害信息。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建立涵盖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要大力宣传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
专家点评:
吴爱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的不断侵入,猥亵儿童的场合也拓展到网络空间,该案例一方面对于通过网络猥亵儿童的定罪具有示范意义,另一方面,也启示社会各界应合力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网络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学校也应尽到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家庭更应该尽到监护义务,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任。